柬埔寨国家银行加强电子钱包监管,相关企业须90天内备案

柬埔寨国家银行(NBC)给予电子钱包发行方90天时间,要求其按照新规定的条件,就相关业务向央行进行通知备案,并警告称,未能遵守规定可能面临法律处理。

柬埔寨国家银行出台电子钱包通知新规

柬埔寨国家银行周一发布声明称,目前一些企业,包括咖啡馆、餐厅、交通运输公司、娱乐场所、加油站以及其他企业,正通过移动应用程序或会员卡发行电子货币。柬埔寨国家银行表示,这类电子钱包允许客户充值,并使用账户余额在发行该账户的企业内部专门支付商品或服务费用。这种模式被称为“单一用途电子货币”(single-purpose e-money)。

根据《1999年银行和金融机构法》,向客户提供支付服务属于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因此必须获得柬埔寨国家银行颁发的相关许可证。此外,2017年发布的《支付服务机构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除银行和金融机构以及获得许可的支付服务机构外,其他法人实体不得发行电子货币。

不过,为便利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MSMEs)开展业务并促进创新,该条例同一条款第2点允许符合条件的部分实体无需申请许可证即可发行电子货币,但前提是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柬埔寨国家银行进行通知,并满足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相关条件,每个电子钱包账户的最高余额不得超过20万瑞尔(约50美元),所有账户的余额总额不得超过8亿瑞尔(约20万美元)。此外,电子货币只能用于支付单一实体经营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同时还必须满足柬埔寨国家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柬埔寨国家银行同时敦促公众保持谨慎,对于那些并非银行和金融机构、也未持有相应许可证的企业或公司通过移动应用程序提供的电子钱包服务,在注册相关电子钱包账户时应提高警惕。

柬埔寨国家银行强调,通过此类企业开立的电子钱包账户并非储蓄账户,相关企业严禁就账户中的余额支付利息。同时,客户也应避免持有超过规定上限的余额,并应充分了解,开立和使用此类电子钱包账户所产生的任何潜在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编译:Ni Boramey(原文译自Khmer Times)
责编: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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